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厂矿企业:
根据《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对按要求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进行考试,对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做好2006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工作
1、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是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是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是乡镇统计员;
四是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工作的人员,即担负有年、季、月、日统计报表工作其中一种报表的人员。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培训对象:现在从事统计工作尚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证)的专兼职人员。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培训科目: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4、报名时间:2006年4月1日至6月15日。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填写《湖南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登记表》,交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厂矿企业填好《湖南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名册》,于6月25日前报县统计局。
5、教材征订:请各单位在5月15日前将所需教材和资料的征订数量报县统计局。
6、考试时间、考试设置
考试时间:2006年9月17日。上午9:00—11:00考《统计基础知识》、《统计实务》;下午2:00—4:00考《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场设置:考场一般设在县城区。人数较多的乡要求设置考场的,必须经县统计局报市局批准后才能设置考场。
7、考试纪律:严格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考试和监考工作。县统计局设立举报电话(6623690),考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考试资格,试卷作零分处理。
8、考试成绩公布和证书发放:由省统计局在10月底公布考试成绩,并严格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办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关于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及换证工作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凡是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完成80小时的学习课时,并取得合格成绩。对省统计局原颁发的统计证在有效期内一律在今年内换发新的统计从业资格证,逾期不予办理。
1、教育对象: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及换证人员(含持有从业资格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2005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
2、报名时间:2006年4月1日—8月15日。报名时需携带《统计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填写《湖南省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交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2张。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厂矿企业填写《湖南省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人员名册》,于8月25日前报县统计局。
3、培训科目:《国民经济核算简明教程》、《统计新闻写作》
4、教材征订:请各单位在7月15日前将所需继续教育教材和资料的征订数量报县统计局。
5、考试时间:2006年11月12日。
6、成绩公布和意见签署:12月中旬由省统计局教育中心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统计继续教育合格成绩单。对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成绩建立档案并进行计算机管理。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构将学员合格成绩记录在本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栏目中,并盖章签署意见。
三、培训组织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桃源县统计学会负责组织。
收费标准: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费350元,继续教育培训费240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宝兴、熊双华 联系电话:6623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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