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积极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为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县情县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当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虚假的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了形式主义和以数谋私等腐败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省市统计局、省市监察厅、省市政府法制办、省市依法治理办《关于开展〈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以及县政府领导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决贯彻《统计法》,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指示要求,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2006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负有上报统计资料法定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以下三个方面:
(一)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主要检查2004年和2005年是否发生下列统计违法行为: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3、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情况。是否存在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
(三)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置统计人员;企业事业组织是否依法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依法履行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责任。
二、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从8月份开始,11月底前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至10月底)
根据我县统计工作现状,在搞好单位自清自查的同时,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行业和单位,重点是抓好金融、保险、卫生、教育、建设、工业等行业统计数据和各项考核统计指标数据的检查。
(二)处理和总结阶段(11月份)
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认真处理。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对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提请监察机关查处。
三、检查要求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的重要意义,要把搞好这次检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工作来抓,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好自清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的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配合检查,确保这次检查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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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县监察局
县政府法制办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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